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长岭县支行与被告隋某某、徐某某、李**、朱某某、王某某、董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司长岭县支行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原告某联社诉被告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某联社诉被告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某联社诉被告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某联社诉被告李*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某联社与被告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某联社诉被告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某联社诉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岭支行与被告张某某、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某联社与被告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