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联社与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联社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某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原告某联社诉被告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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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联社与被告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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