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15年5月30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1496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某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某某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1496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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