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长岭县支行与被告耿某某、张某某、李**、魏某某、王某某、李*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司长岭县支行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某某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某联社与被告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某行与被告王*、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中国邮政**司长岭县支行与被告王某某、吕某某、李**、张某某、任某某、李*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国邮政**司长岭县支行与被告李*某、王某某、王**、吕某某、李*甲、田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某联社与被告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某联社与被告路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