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联社与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联社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某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原告中国邮政**司长岭县支行与被告宋某某、丁某某、胡某某、李**、王某某、靖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731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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