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中国邮政**司长岭县支行与被告林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王**、王**、刘某某、李**、于某某、赵**、于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长岭县支行与被告林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王**、王**、刘某某、李**、于某某、赵**、于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司长岭县支行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负担,剩余343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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