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长岭县支行与被告林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王**、王**、刘某某、李**、于某某、赵**、于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司长岭县支行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负担,剩余343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