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岭县支行与柴某某、郝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柴某某、郝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的(2012)长民初字第248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柴某某、郝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二、被告柴某某、郝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郝**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柴某某承担275元,被告郝某某承担275元。

本院认为

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交纳申请执行费354元。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31日履行完全部给付义务,缴纳执行费350元。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长岭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30000及利息的给付义务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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