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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协议如下:被告卢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

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负担,剩余4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本院认为

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交纳申请执行费506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账户扣划执行回款50400元,其中本金4000元,利息9894元,执行费506元。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长岭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确定被执行人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40000及利息的给付义务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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