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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联社诉被告韩某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6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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