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长岭县支行与被告黄*甲、晏某某、黄*乙、刘某某、李**、李*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司长岭县支行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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