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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长岭支行诉吴X、任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长岭支行诉被告吴X、任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9年8月14日,被告吴X在原告处借款7万元,期限15年。被告任X为共同借款人,二被告用其所购买的房屋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约定被告按月等额还本付息,现二被告所欠贷款已逾期,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还款。截止到2014年12月22日,二被告共欠本金59286.83元及利息8454.65元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59286.83元及执行终结之日的所有利息。原告无法提供二被告准确地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二被告的准确地址,致案件无法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1494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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