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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的(2008)长民初字第2139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被告于2008年12月20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给付利息。被告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1.24元,减半收取555.62元,由被告负担。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交纳申请执行费746元。经本院查明,该案于2010年11月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3日撤销了对该案的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长岭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2139号民事调解确定被执行人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50000及利息的给付义务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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