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的(2009)长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李*某限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偿还利息。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9日撤销了对该案的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长岭县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50000及利息的给付义务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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