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长民督字第776号支付令,支付令如下:被申请人贾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支付令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10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令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于2013年5月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3日撤销了对该案的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长岭县人民法院(2012)长民督字第776号民事支付令确定被执行人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6000及利息的给付义务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