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767号民事调解,协议如下:

被告吴某某于2015年3月12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200元及利息。

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本院认为

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2日撤销了对该案的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长岭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767号民事调解确定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2000元的义务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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