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联社与被告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联社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某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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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联社诉被告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某联社诉被告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某联社诉被告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