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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扶余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殷**、张**、王**、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扶余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殷**、张**、王**、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462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被告李**、殷**于2014年3月2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张**、王**、邵*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殷**承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听证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邵*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其他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4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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