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扶余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徐**、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扶余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徐**、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徐**、张**对此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