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哈尔滨**司阿城支行与苏**、姜**、田国民、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2)阿*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哈**司阿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姜**、田国民、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申请执行人哈**司阿城支行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第5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符合立案条件时可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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