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津红桥支行诉被执行人徐**信用卡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348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津红桥支行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津红桥支行欠款本金344008.47元、利息及罚息15253.98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本院认为
经执行,被执行人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徐**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红民初字第34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