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与被告杨**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
诉讼费1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杨*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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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交通**陕西省分行与被告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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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刘**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交通银**陕西省分行与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