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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富**有限公司与屈盛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业公司)与被告屈*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屈*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业公司诉称:被告屈*广系延庆镇颍泽洲小区业主,该户建筑面积为104.21平方米。我物业公司为其提供了服务,该户尚欠2012年至2014年的物业费1500.6元。经原告多种方式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至2014年的物业费1500.6元。

被告辩称

被告屈*广辩称:物业费不是我不交纳,是原告公司的人员看到我家情况后主动放弃收取的物业费,当时就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去的我家和我说的。不交纳物业费的原因是因为楼顶漏水,我家墙和楼板渗水变黑,屋里气味很难闻,之后我多次与物业公司协调修我家楼顶的事情,物业公司找了两个小修理工给我家修,维修没有完全覆盖我家楼房。后来我们搬出来在外面租房居住,租了半年房子开始装修我家楼房。我觉得因为漏水造成我家的损失我不应该交纳物业费。如果没有漏水的情况我也不会不交纳物业费。现在表面上看暂时不漏水了,但不能肯定以后就不会漏了,如果物业公司全面给我修复漏水也可以,但是原告没有完全给我修完。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屈*广系延庆县延庆镇颍泽洲小区业主,该小区物业属于富**业公司管理,被告屈*广住房建筑面积为104.21平方米。富**业公司按照《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及延**改委审批意见,每年每平方米收取物业管理费4.8元。被告屈*广未支付富**业公司2012、2013、2014年度的物业管理费1500.62元。2015年6月23日,原告富**业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屈*广支付物业管理费1500.6元。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家确实漏水,墙已经变黑了,因为建委修六层不修五层,原告自己找人为被告进行了维修,现在已经不漏水了。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延**改委审批意见备案表、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屈**系延庆县延庆镇颍泽洲小区业主,该小区物业属于原告公司管理。原告公司已经为延庆县延庆镇颍泽洲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因此,被告屈**应当支付原告富**业公司物业费。现原告富**业公司要求被告支付2012、2013、2014年度物业费,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鉴于原告富**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没有及时对业主漏水房屋联系修理,因此本院酌情适当减免物业费数额。原告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广大业主的合理要求。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屈**给付原告北京富**有限公司二○一二、二○一三、二○一四年度物业管理服务费一千四百二十五元六角,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屈盛广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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