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富**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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