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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妫**心办事处(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斯**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系延庆县延庆镇燕水佳园小区某号楼某号业主。我办事处系为燕水佳园小区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单位,我办事处依法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月。被告拖欠2006年12月至2009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我办事处经过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被告辩称

被告黄**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北京愉然原始**有限公司开发延庆镇燕**小区后,负责该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2006年11月原告与北京愉然原始**有限公司签订《延庆燕水佳园物业经营管理权移交协议》,协议载明2006年12月1日北京愉然原始**有限公司将燕**小区的物业经营管理权移交给原告,由原告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06年11月30日北京愉然原始**有限公司又与原告签订《燕水佳园物业费债权授权书》,授权书载明2006年11月30日前发生的应收未收的燕**小区内业主所欠的物业费的债权转让给原告。2006年12月1日原告接手燕**小区的物业经营管理权后,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2012年9月21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通过发函的形式,要求与原告解除服务合同,终止日期截至2012年11月30日。被告是燕**小区某号楼某号产权人,该房建筑面积为128.8平方米。被告每月应缴纳的物业费为64.4元(0.5元/月),共拖欠原告37个月的物业费总数为2382.8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另查,原告在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有服务不到位的现象。原告之前起诉的业主,经本院判决,均减免部分物业费。审理中原告同意本案物业费可以按照被告拖欠物业费总额的30%交纳。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民事判决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06年12月1日原告接手燕水佳园小区的物业经营管理权后,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原告在事实上与该小区业主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服务至2012年11月30日。被告应当交纳相应的物业费。因原告在提供物业服务时存在诸多质量瑕疵,原告主动要求参照本院之前的判决减免物业费,收取被告物业费总额的30%,本院对此不持异议。被告黄**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被告每月应缴纳的物业费为64.4元,37个月应交纳2382.8元,原告收取30%的费用应为714.84元。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黄**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妫**心办事处二○○六年十二月至二○○九年十二月的物业费共计七百一十四元八角四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黄**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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