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庆县**民委员会诉被告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庆县**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延庆县**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延庆县**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北京妫**心办事处与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妫**心办事处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