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妫**心办事处与被告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已协商和解,原告于2014年6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妫**心办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中心办事处负担。已交纳。
审
判长贾**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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