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妫**心办事处与被告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已协商和解,原告于2014年6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妫**心办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中心办事处负担。已交纳。

判长贾**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