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管理中心与被告牛京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管理中心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管理中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二十二元,由原告北**管理中心负担三十二元(已交纳),其余一百九十元退还给原告北**管理中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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