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开**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开**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廊坊开**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北京东方之星物**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管理公司与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