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限公司与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天**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天**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北京天**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三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六十六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有限公司六十七元。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