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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管理中心诉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管理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管理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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