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金融街第**公司天津分公司与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津分公司诉被告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津分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271元,减半收取135.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