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津分公司诉被告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津分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271元,减半收取135.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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