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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