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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贾*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钟**、卢**,被告委托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2013年7月-2014年12月拖欠原告的物业费248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宜昌道万荣公寓303B房屋业主,建筑面积91.96平方米。庭审中被告抗辩提出,原告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楼内其中一条防火通道堵塞,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此原告表示,确实存在防火通道堵塞楼门被锁的情况,但其并不知具体是由谁造成的,且已多次张贴通知告知楼内业主应予以清理,但上述情况原告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另查,按照原告与案外人天津市和平区万荣公寓业主大会分别于2012年7月11日和2014年7月1日签订的两份《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物业合同),被告每月应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137.94元(1.5元/月/平方米*91.96平方米),由业主交纳。被告拖欠原告自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482.9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案外人天津市和平区万荣公寓业主大会签订的两份物业合同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合同对该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作为本案所涉房屋所有权人即该小区业主,理应受该合同的约束。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针对被告提出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的抗辩理由,因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不予支持。针对被告提出的楼内一条防火通道堵塞的情况,经原告当庭认可确实存在。虽然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实此情况发生的原因和该行为由谁实施的,但一旦发生此种情况,原告作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采取适当行为对阻塞防火通道的情形进行阻止、提示或告知相关行为人停止阻塞防火通道,但原告并未举证证实其实施了上述行为。因此,原告在履行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应当对其主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予以适当减免,以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2234.63(2482.92*90%)元作为了结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五)项,《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给付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自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234.63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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