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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