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天津志**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36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5)南执字第1723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于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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