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阳**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阳**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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