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阳**有限公司与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做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0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双方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0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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