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小额)天津泰**限公司与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小额)天津阳**有限公司与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小额)天津市晓**有限公司与马汉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务有限公司与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天**限公司与勾秋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小额)天津市**有限公司与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小额)天津市晓**有限公司与刘*,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小额)天津市**理有限公司与张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小额)天津市晓**有限公司与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