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受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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