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6758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2013)南民初字第6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2014)南执字第47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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