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6758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2013)南民初字第6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2014)南执字第47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