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4月4日受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小额)天津市**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阳**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港联物业**司天津分公司与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融创置地(天津)**有限公司与任**、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志**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小额)天津志**有限公司与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