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8月5日受理原告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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