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港联物**有限公司诉被告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受理原告港联物业服务(上**限公司诉被告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港联物业服务(上**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港联物业服务(上**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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