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职业学院、长春圣*发有限公司、张*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7180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7180号执行证书本次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张*与丛永海、王**、马*因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高**与吴**、吉林**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陈**与长春建**饰有限公司、长春圣**发有限公司、张*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长春市**保有限公司与王**、谷**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