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吴**、吉林**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高原蓝与被执行人吴*、吉林*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高*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宽民初字第3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宽民初字第3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执行结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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