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高原蓝与被执行人吴*、吉林*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高*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宽民初字第3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宽民初字第3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执行结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