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现因申请人张*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本院解除被执行人丛永海名下的吉AA868U“宝马X5”牌车车籍。故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丛永海名下的吉AA868U“宝马X5”牌车车籍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长春莲**假区管委会申请复议决定书
卜**申请复议执行裁定书
高**与吴**、吉林**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陈**与长春**业学院、长春圣**发有限公司、张*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