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丛永海、王**、马*因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现因申请人张*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本院解除被执行人丛永海名下的吉AA868U“宝马X5”牌车车籍。故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丛永海名下的吉AA868U“宝马X5”牌车车籍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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