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春莲**假区管委会申请复议决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长春莲*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莲*委会)因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宽*院)2014年4月10日作出的(2006)宽法执字第268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宽*院罚款决定书中称被罚款人拒不配合法院调查取证不属实;二、申请复议人与长春市*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不存在关联关系;三、申请复议人未占用长春市*限公司。长春市*限公司所使用的土地系劝农山镇和劝农山镇东风村集体土地,申请复议人并未占用该集体土地,无法按宽*院要求提供所谓的“占地补偿合同及补偿款发放情况”等有关材料。故请求撤销宽*院作出的(2006)宽法执字第268号罚款决定。

经审查,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永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宽*院以邮寄送达方式向莲*委会送达了(2006)宽法执字第268号《协助调查取证函》,要求申请复议人莲*委会在收到调查函之日起15日内将长春市*限公司占地补偿合同及补偿款发放情况等全部材料提供给宽*院并说明情况。申请复议人莲*委会未在15日内给宽*院提供材料、说明情况。2014年4月11日,宽*院以复议人莲*委会拒不配合法院调查取证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作出(2006)宽执字第268号罚款决定书,对莲*委会罚款人民币十万元。2014年4月16日莲*委会作出关于宽*法院协助调查取证函的复函称:因莲*委会未占用长春市*限公司土地,故无法提供关于长春市*限公司占地补偿合同及补偿款发放情况等有关材料。经了解得知长春市*限公司土地已于2010年被土地所有权人长春市二道区劝农山镇人民政府和长春市二*村民委员会收回。2014年4月23日,莲*委会对罚款决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

另查明,在审理原告**国华*长**事处与被告长*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道法院)于2002年7月1日作出(2002)二民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长*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国华*长**事处借款830万元。2002年8月3日二道法院立案执行。2006年3月14日,该案被指定宽*院执行。2012年10月16日,宽*院裁定变更长春*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宽*院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莲*委会系长春市*限公司使用土地的征收、补偿主体,掌管“长春市*限公司占地补偿合同及补偿款发放情况等材料”的情形下,以莲*委会拒不协助调查取证为由对莲*委会作出罚款决定,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申请复议人莲*委会的复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2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06)宽执字第268号罚款决定书。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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