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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吉林省**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抗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刘*与吉林省*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8日作出(2008)二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9月23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长检民(行)监(2014)22010000212号民事抗诉书,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二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该案系虚假诉讼,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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