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德惠市*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张*借款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长执恢字第48号。因本案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吉林省德惠市,为了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德惠市*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张*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由吉林*民法院执行。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洮南市**民委员会与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狄**、陶广学、孙**、陶**借款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桑**与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隆信用社借款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建德**有限公司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刘**与吉林省**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抗诉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