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春三道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张*、张*、张*借款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2012)二民初字第982号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二民初字第9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刘*与长春**限公司、周**、史前案外人异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长春**经销处与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汤**一案执行裁定书
刘**与张*一案执行裁定书